摘要:被执行人:王精源身份证号:460021********4018住: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朱云路13号 案情介绍: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先林与被执行人吴秋菊 、王精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(2022)琼0107民初290号民事...
被执行人:王精源
身份证号:460021********4018
住: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朱云路13号
案情介绍: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先林与被执行人吴秋菊 、王精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(2022)琼0107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,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
执行案号:(2022)琼0107执2411号
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:一。向申请执行人李先林偿还借款40万元、截止至2022年3月31日的利息155573.33元及利息【以40万元为基数,按照2021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四倍标准计算,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】;二、向申请执行人李先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;三、负担本案执行费7955.73元。
联系举报电话:陈法官 18689520396
曾助理 0898-658705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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